一起诉讼牵动着整个行业的注意力,国标起草人、行业龙头、反垄断专家与法学博士等多方聚集在庭审现场。
昨日(4月22日),国内首例生物柴油拒绝交易案在云南省高院二审开庭。《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盈鼎)与中石化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分公司)在法庭调查及辩论环节展开激烈交锋,在举证上各出“奇招”。
二审时云南盈鼎及云南分公司在辩论后同意调解,目前该案按照程序进入调解,如调解未成法庭将择日宣判。
中石化:生物柴油并非成品
2014年1月初,云南盈鼎以“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为由,将中石化及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将原告利用“地沟油”等原料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BD100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去年底昆明中院一审判决云南盈鼎胜诉,中石化方面被要求将原告生产的达标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
在昨日的二审庭审中,当事三方均提出上诉,云南盈鼎继续主张赔偿损失,中石化方面则主要诉请驳回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记者了解到,在开庭前的例行调解中,对中石化方面要求其公开道歉的条件,云南盈鼎并未接受。
在昨日的庭审中,中石化方面提出3组共20多件新的证据,提出5点辩诉意见,并请出两位重量级专家证人出庭。中石化方面认为,一审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市场”界定错误,该案应该在云南脂肪酸甲酯(生物柴油主要成分)市场进行界定,而非云南成品油销售市场。中石化认为,在云南脂肪酸甲酯市场,其并未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而且以脂肪酸甲酯为主的BD100生物柴油只是原料,不是成品。
此外,中石化方面还认为,将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的一审判决具有不可执行性,交易的数量、价格、条件等都未指明。经过改制,云南分公司只是中石化控股子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的云南分支,与中石化只是关联关系,中石化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各方举证出“奇招”
面对中石化方面的新证据和新观点,云南盈鼎认为,我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将生物柴油归为成品油。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违反此项规定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云南盈鼎当庭出示了在云南某中石化加油站的发票,落款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并据此认为中石化与云南分公司实质上存在母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
对此,中石化方面亦颇感意外,称其改制已经进行了工商注册变更,出现这类发票是因为部分加油站变更延后及此前印制发票未使用完。